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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一:在香港银行开户与在大陆银行开离岸账户有什么区别?

现如今由于贸易全球化,大陆企业及高净值人群逐渐都选择注册离岸公司来进行市场拓展与资产配置。而在离岸公司注册后,最重要的便是开设银行账户了。那么就将是选择在香港开设离岸账户还是在中国大陆直接开设离岸账户比较号呢?这两者又有什么区别呢?


香港银行和大陆银行开离岸账户区别:

1、在香港银行开设的离岸账号可以自由转入转出,但是在大陆开设的离岸账号要受到中国金融管理机构的监管;

2、香港银行账号会有一张银行卡,可以取现或者刷卡消费,但是大陆银行离岸账号不能存取现金,只能通过网银操作,另外大陆离岸账户还要按笔收取相应的手续费,而香港银行很少收费;

3、在香港开设离岸账户需要本人护照或者港澳通行证,而在大陆开设离岸银行账号只需要本人身份证即可;

4、香港离岸账户功能比较完善,开户周期短,而大陆离岸账号某些功能受限,开户周期较长。


香港银行开户和大陆银行开离岸账户相同点:

1、开户资料:公司董事的身份证件和离岸公司资料

2、董事在场:不论是香港离岸账户还是大陆离岸账户都需要开户公司董事亲临银行签字;

注:国内离岸账户不可以存取现金,支票也只能同城使用


离岸公司并不是一定要有银行账户,也不要规定账户数量,因此公司账号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决定开户个数。


二:申请专利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1.专利申请的三种类型

 

  专利申请有三种类型分别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专利的时候要先分析选哪种专利,避免出错。

 

  发明专利:针对产品、方法或者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可以申请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针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针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2.三类专利申请应分别提交哪些申请文件?

 

  1.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附图,各一式两份。

 

  2.发明专利申请文件:发明专利请求书、说明书(必要时应当有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附图,各一式两份。

 

  涉及氨基酸或者核苷酸序列的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中应包括该序列表,并把该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一个单独部分提交,同时还应提交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记载有该序列表的光盘或软盘。

 

  3.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各一式两份。要求保护色彩的,还应当提交彩色和黑白图片或者照片各一份。提交图片的,两份均应为图片,提交照片的,两份均应为照片,不得将图片或照片混用。如对图片或照片需要说明的,应当提交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一式两份。

 

  3.办理专利申请时需要特别注意的三点

 

  1.专利申请的办理形式只有两种,书面形式或者电子申请。

 

  不允许口头说明或者样品或模型来代替或省略书面申请文件。在专利审批程序中只有书面文件才具有法律效力。

 

  2.签章不得复印。

 

  涉及权利转移的手续,应当有每位申请人的签章,其他手续可以由申请人的代表人(代理机构)签章办理。

 

  3.办理的手续要附具证明文件或附件的,证明文件与附件应当使用原件或者副本,不得使用复印件。

 

  如果原件只有一份,可以使用复印件,但同时需要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

 

  4.如何排列各类专利申请文件

 

  发明专利申请文件排列顺序:

 

  1.请求书、2.说明书摘要、3.摘要附图、4.权利要求书、5.说明书、6.说明书附图和其他文件。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排列顺序:

 

  1.请求书、2.说明书摘要、3.摘要附图、4.权利要求书、5.说明书、6.说明书附图和其他文件。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排列顺序:

 

  1.请求书、2.图片或照片、3.简要说明顺序排列。

 

  (申请文件各部分都应当用阿拉伯数字分别顺序编号)。

 

  5.申请文件的文字和书写要求

 

  申请文件各部分一律使用汉字。

 

  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如果没有统一中文译名,应当注明英文或原文。

 

  申请人提供的附件或证明如果是外文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文,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在内,都应当用宋体、仿宋体或楷体打字或印刷。

 

  要求一式两份,一份为原件,另一份为复印件。

 

  申请文件中有图的,应当用墨水和绘图工具绘制,或者绘图软件绘制,线条应当均匀清晰,不得涂改。

 

  6.专利申请内容的单一性

 

  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一件实用型新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7.申请文件的填写和撰写

 

  如何填写和撰写申请文件是一个技术活,而且有特别要求。专利申请人可以自行完成这项工作,也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为办理。如果专利申请人是有经验的,那么自行办理完全没有任何问题。如果是之前完全没结束过的,考虑到其重要性以及审批程序的法律严谨性,还是建议委托代理机构办理。


三:商标混淆标准涉及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混淆标准的适用主要涉及以下问题:

  (1)原告商标合法有效是其获得法律救济的前提,这是原告得以主张商标权的前提。在“深圳卓锐思创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朗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案件”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出“涉案第8424号BOOSTCASE商标被宣告无效,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深圳卓锐思创科技有限公司没有起诉的权利,不是适格的原告,依法应驳回起诉。”

  权利人的商标使用行为是考量法律救济的重要因素。其中,被动使用即社会公众对商标的使用行为,能否产生商标使用的法律效果,学界有着不同的观点。如邓宏光教授在他的《为商标被动使用行为正名》一文中就认为“商标被动使用行为能够产生将商标与特定经营者相联系的事实效果,也能够产生商标使用的法律效力。”与此相反,黄汇教授在他的《驳商标被动使用保护论》中则认为商标被动使用保护理论有违商标权的财产属性和私权属性以及“商标使用”的属性界定,因此对该理论进行了批驳。司法实践中的观点一般认为商标的被动使用不能产生商标使用的法律效果。如在“索爱案”与“伟哥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都认为对商标主张权利的人必须有实际使用该标识的行为并且具有将该标识作为其商标的意图。因此社会公众或媒体的使用行为不能当然使其就该商标获得法律保护。

  (2)确认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以及商品是否相同或类似的标准。判断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依据是《商标法司法解释》第9、第10条,在判断时要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所谓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标识的某类商品或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判断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主要依据《商标法司法解释》第11条,在判断时,也要依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为标准,《商品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可以作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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